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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移民稽查的十点建议

2017-04-14 16:56:27 来源: 南非时报 阅读 (12011次)

 面对移民稽查,十点建议

 

【持有他聘工作签证/自聘商务签证】

 

(一)

 

持有他聘工作签证者(general work permit),要注意自己的签证上的公司的名字和自己所工作的店面的名字要保持一致以避免没有必要的麻烦。

 

比如:

你所在的店面挂的牌子是R5 Store

但是你的签证上却标明:

To take up employment with XXX Trading

这样很容易惹来没有必要的麻烦。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在你的店铺的牌匾上加上一小行字:

XXX Trading T/A R5 Store

这样就会免去很多没有必要的麻烦,T/A的意思是Trading As.

 

如果一旦出现你持有的是A公司的签证,搜查时发现你在B公司,更有甚者,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同一家店里的几个工人持有不同的公司的签证,尤其是搜查时你正在店里忙着干活,比如正在收款,搬货等等......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喜欢说“我是来玩的....切记一个问题,内政部的稽查人员每天都和这种情况打交道,不要让他们产生你在挑战他们智商的局面。考虑问题要用常识性的思维,换位思考。问问自己,如果你是他/她的话,你自己怎样才能相信对方的话。

 

持有他聘工作签证(通常所说的“挂在别人的公司上”)但是却在自己当老板的一定要注意,这种情况属于触犯你所持有的签证的条件,一旦被发现,便会成为非法移民而被起诉罚款甚至被遣返。

 

 

(二)

 

持有自聘的商务签证者要注意当初内政部签发给你签证所附加的两个条件:

 

其一,所承诺的投资要在签证签发后的两年之内到位;

其二,所承诺的为南非至少解决5个就业机会也要兑现。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还很少遇到稽查人员对持有自聘签证者进行详细的查询。

 

 

(三)

 

不管是自聘还是他聘,当事人要知道自己的公司的名字,雇主详细和地址等等最基本的常识。一问三不知的局面最容易惹麻烦。你的店面是以谁的名义去签的合同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你签证上的条件允许你做什么,在哪里做!

 

 

【持有递交签证申请的回执】

 

(四)

 

从法律的角度,申请人在自己签证的有效期内递交了签证申请之后,需要在现有的签证过期之后向内政部索要“From 20”来确保自己能够合法地呆在南非等待申请的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从2010年11月23日后,内政部废除了"Form 20",申请人不再被签发"Form 20"来等待审批结果,申请人唯一持有的就是一份回执单。

 

如果申请人是在2014年5月26日之前递交的文件,手中将持有一份回执单和支付申请费的证明;如果申请人是在2014年5月26日之后递交的申请,将只能持有在VFS递交文件的付费证明。

 

持有递交新签证申请回执单只能允许你在南非合法地等待结果,并未授权给申请人相应的身份,这种情况尤其是针对那种转换签证的性质的申请人而言,比如说申请新的学生签证,或者转换新的工作签证。在没有得到相应的签证之前,当事人不允许从事相应的活动,否则会按照触犯“移民法”来处理。

 

 

至于在递交了延期之后持有回执单是否可以继续从事相应的活动?

 

这个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是个灰色地带,因为在回执单上也只是说明申请转换签证,比如学生签证,自聘商务签证或者他聘工作签证的时候,这张回执单本身并不授权给申请人可以从事相应的活动。

 

换句话说,如果是内政部自己的原因而导致无法尽快审批申请人的延期,又不允许申请人继续在原公司工作,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所以我的理解是持有延期的回执单,应该可以从事相应的活动。

 

 

【持有“难民纸”】

 

(五)

 

如果你还没有按照“移民法”的条款递交任何短期签证的申请,只是单纯地持有“难民纸”(庇护签证),在搜查时被发现你的难民纸已经过期,这种情况下取决于你的难民纸的最终拒签是否已经下来:

 

5.1如果最终拒签结果还没有下来(SCRA Review)或者说仍需要进行二次面试(Report to RSDO),则会对你按照现行“难民法”37(b)起诉,罚款然后再延期“难民纸”(寻求庇护签证)。

 

5.2如果最终拒签结果已经下来(collect result),你还没有去取结果,通常会签发给你一张要求你30天离境的通知,然后会把你释放(也许会罚款)。

 

一旦这30天过后,你就完全脱离了“难民法”所提供的所有得保护措施成为非法移民被移交到“移民法”处理。

 

5.3如果最终拒签的结果已经下来,被你取走,而且已经向你签发了30天要求你离境的通知,这种情况下,你将被扣押,遣送。唯一的办法就是到高等法院去打官司!

 

(六)

 

对于那些持有所谓的“难民纸”(“寻求庇护许可”),已经递交了签证申请,拿到了回执单却还在等待申请结果的,一定要保持自己的“难民纸”一直是有效的。上面提到过,回执单本身并没有授权给申请人从事相应活动,回执单只是允许申请人合法地呆在南非境内等待其签证申请的结果。

 

6.1如果在搜查时发现你的“难民纸”(寻求庇护许可)已经过期但还没有最终被拒签 (Collect Result),你会被抓起来然后根据1998年出台的“难民法”的第37(b)被起诉。在立案,交完罚款之后就可以重新延期“难民纸”(“寻求庇护许可”)。

 

6.2如果“难民纸”(“寻求庇护许可”)已经被最终拒签,但是你已经递交了短期签证的申请并持有回执单,只不过还没有得到最终结果,在搜查时发现你在工作,则会被抓起来起诉,交罚款。

 

6.3以上两者的最终结果都可能是先罚款,后放人。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6.1中所提到的情况下,当你根据“移民法”的要求所递交的相应的短期签证申请被拒签之后,如果你不想根据“移民法”8(4)和8(6)的规定向内政部进行上诉,或者你上诉两次之后还是没有任何效果的话,在你缴纳罚款,延期出新的“难民纸”(寻求庇护)之后,你还是可以根据“移民法”递交新的申请。

 

相反,6.2中的情况中,当你的难民(寻求庇护)申请最终已经被拒签(SCRA RESULT UPHOLD)你就没有办法再通过缴纳罚款延期新的“难民证”(寻求庇护签证),再重新递交签证的申请。也就是说“难民法”所提供的所有的渠道都已经用尽。

 

而如果在这时候一旦你根据“移民法”的规定所递交的签证的申请再被拒签,你所能使用的方法只有根据“移民法”8(4)或者8(6)中提供的上诉渠道来处理。

 

 

(七)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你目前没有任何证件,还在苦于申请所谓的“难民纸”(寻求庇护签证),你一定要保留每次去申请“难民纸”(寻求庇护签证)没有成功的记录或者证据,比如说你排队的场景,或者要求你再去的约会条....这样做的目的是至少可以在被抓后向移民官显示出你在努力来使自己合法化。

 

虽然说2000年出台的“难民管理条例”规定说,不论在何时何地,只要申请人提出要申请寻求庇护,内政部根据联合国难民署的协议都应该向申请人提供机会去申请。而且在2012年,南非最高上诉法院也有相应的案例法起到异曲同工的效应,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让人哭笑不得的结局:曾经在某地方法庭上,法官裁定让被扣押人在监狱里等待机会去申请“难民纸”。

 

 

(八)

 

遇到问题,一定要冷静处理,尽量不要与官方人员产生冲突,防止他们公报私仇,泄私愤。要及时与自己的律师或者警民中心取得联系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移民法”第34(2)授权移民稽查人员可以对涉嫌非法移民扣押48小时来核实你的签证的真伪。通常这时他们会先查看你的签证是否在内政部的进出境管理系统之内,然后再核实你公司的情况。

 

如果确认你的签证有问题,他们必须在这48小时过期之前,或者按照第34(1)宣布要将你直接遣送,或者先到法庭将你起诉,罚款后限期离境或遣送。

 

 

(九)

 

曾经有过案例,移民稽查在搜查的时候为难那些持有“难民纸”(寻求庇护签证)的人说他们的Asylum纸只允许持有者打工或者学习(may take employment or study),因此自己开店是不可以的。尤其是当这种搜查发生在周四,周五的时候,大家都不想被扣押在警察局度过周末,通常都是交罚款,草草了事。

 

这种局面从2014年的9月26日起得到了彻底的改变。南非最高法院在历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持有寻求庇护签证者(Asylum seeker permit)可以从商。这也是南非“难民法”发展历史上的第三块里程碑。

 

 

【雇佣外籍员工时雇主的责任和义务】

 

 

(十)

 

【雇佣】

 

第一,任何人都不许雇佣下列人员;

 

(a)非法外籍人士;

 

(b)外籍人士所持有身份的性质不允许其被雇佣。

(也就是说没有工作签证的人不能打工);

 

(c)外籍人士签证所附加的条件不允许被其他雇主所雇佣。

(持有别的公司的工作签证)

 

第二,在雇佣外籍员工时,雇主必须尽心尽力地去查明审核,以确认自己所雇佣的员工不是非法移民,或者确认自己所雇佣员工身份的性质和国籍。

 

第三,除了下面第五条中所提到的假设之外,一旦证实所雇佣的雇员是属于上面第一条中情况,那么雇主将会被假定为在雇佣该雇员的时候就已经知道该雇员是第一条中所提到的(a)或(b)或(c)中的情况,除非涉嫌的雇主能够证明下面的情况:

 

(1)雇主在雇佣该员工时,自己诚心诚意地相信所雇佣的不是非法的外籍人士;

 

(2)雇主已经按照上面第二条中所提到的条款对员工的身份进行了确认核实。此外,那些雇佣超过5个以上员工的雇主或者曾经触犯过本法的这一条款而有过类似的犯罪前科的雇主则要履行的更加严格的审核标准。

 

第四,雇佣外籍员工的雇主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1)与相关的外籍员工解除合同后,该员工的相关资料需要保留两年,这些资料包括;

 

(i)经过认证的该外籍员工的护照复印件;

(ii)该外籍员工的相关签证或PR复印件;

(iii)与该外籍员工职位相关的证据;

(iv)该外籍员工的IRP5表格或者工资证明及其工作职能的描述。

 

(2)当该外籍员工的合同终止或者当该外籍员工出现违反其身份性质时向内政部的总监通报。

 

第五,当非法移民在任何一处从事商业活动的场所被发现时,该非法移民将被假定被该场所的主人所雇佣,除非能够提供出相反的证据。

 

 

【处罚】

 

移民法49(3)规定:

 

任何人故意地雇佣非法移民或者雇佣触犯本法的外籍人士将是一种犯罪行为。一旦裁定是初犯将处以罚款或者不超过一年的入狱刑罚。第二次将处以罚款或者不超过两年的入狱刑罚。第三次将没有罚款的选择,直接判处不超过五年的入狱刑罚。

 

移民法49(6)规定:

 

任何人没有履行移民法的第38条(雇佣)至第46条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是一种犯罪行为,一旦裁定将会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五年的入狱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