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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ETC欠费超30日,或影响个人征信!

2019-11-21 15:26:53 来源: 非洲时报 阅读 (13450次)

图 / 视觉中国

银行机构 ETC 的推广应用迎来了指导意见!日前,央行、银保监会公布《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9〕185 号 ,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支持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推广应用。不过羊城晚报记者留意到,其中明确提出将稳妥有序减少 ETC 储值卡使用、保障 ETC 联名卡用卡安全等问题。同时,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和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将自通行交费交易日起超过 30 日仍拖欠未付款的用户信息提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也意味着,如果 ETC 欠费或将上报个人征信。

新发 ETC 储值卡被叫停

记者浏览全文发现,《指导意见》总体要求以 " 金融为民 " 为宗旨,以金融基础设施为抓手,以防控金融风险为底线。在推动 ETC 业务普及方面,明确规范拓宽 ETC 发行渠道,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动与交通运输部门 ETC 发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 ETC 发行服务机构)对接,建立协同服务模式,提升 ETC 发行能力。

同时,要求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为 ETC 记账卡用户提供便捷的扣款账户绑定及扣款服务,方便用户快速开通使用 ETC 服务。

记者留意到,以下几种行为被明确要求禁止: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绑定已有账户,不得强行要求用户新开账户绑定,不得在用户办理 ETC 业务时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用户解除绑定账户,不得故意引导已安装 ETC 用户变更扣款账户,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安装和社会资源浪费。

对于 ETC 的储值卡,《指导意见》给了明确方向,即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严格落实停止发行 ETC 储值卡、逐步减少 ETC 储值卡使用相关要求,不得新增发行或为其他机构代理发行 ETC 储值卡,不得为新增发行 ETC 储值卡提供充值服务。对于已办理 ETC 储值卡的用户,应制定过渡期安排,稳妥有序减少 ETC 储值卡充值渠道、方式、额度等。

新增 ETC 联名卡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免签

值得留意的是,对于此前关注较多的 ETC 被盗刷的案例。《指导意见》同样明确,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停止新增发行 ETC 联名卡,用户确有需求的,商业银行应在发行时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向用户充分提示风险。

对于已发行的存量 ETC 联名卡,发卡银行应抓紧批量关闭相关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妥善做好用户告知工作。对于用户主动要求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充分做好风险提示。

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同样有了具体要求。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为例,《指导意见》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和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将自通行交费交易日起超过 30 日仍拖欠未付款的用户信息提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保存期限按《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清算机构应组织成员单位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合力防范恶意拖欠行为。这也意味着,如果将来 ETC 的欠费达到 30 日,或将在个人征信报告中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