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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内多次强奸俩未成年女生,致一人怀孕流产…济南一校长获刑12年

2019-11-14 18:00:44 来源: 非洲时报 阅读 (12765次)

原本是一校之长,

如今却成了阶下囚,

警方还在其办公室内搜到了

女用催情药、安全套、验孕棒等物品 ?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

近日,济南中院对一起强奸案二审宣判:年过五旬的男子吕某某因强奸罪获刑 12 年。值得关注的是,案发前吕某某还是莱芜一家学校的校长,相关证据显示,有的性侵案件就发生在学校的教师宿舍内。

他被控强奸未成年女孩:

作案前发淫秽信息、索裸照

原审法院认定,2018 年以来,被告人吕某某利用其校长的特殊身份,通过多种联系方式与未成年女学生小 A ( 2002 年出生 ) 联系,以对其关心、发送淫秽信息等方式引诱或采取胁迫等手段多次与其在学校内发生性关系。

2013 下半年开学后,吕某某带领女学生小 C ( 1995 年出生 ) 外出招生,吕某某以找地方吃饭为由诱骗小 C 至一家宾馆,吕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小 C 发生性关系。之后至 2014 年,吕某某又在学校宿舍内多次强行与小 C 发生性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吕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吕某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依法应从严惩处。以吕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

另有女孩作证称,吕某某曾借口关心为名,通过多种途径索要裸照,继而伺机实施非礼行为。

案发后,莱芜警方还在吕某某校内办公室办公桌下的抽屉里发现女士激情液一瓶,在办公室套间内的单人床下发现了三只避孕套,在床垫下发现早孕检测试条一个。

公安机关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吕某某因嫖娼于 2016 年 4 月被原莱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15 日,罚款 5000 元。

被告人辩称无罪:

存不正当关系,但均系 " 自愿 "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吕某某不服判决。

其认为,第一起案件中,结合案发后小 A 对吕某某及其家人的态度以及案件的来源并非小 A 及其家属报案,因此其与小 A 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

吕某某表示,第二起案件中,小 B 出庭并陈述了未与其发生性关系,吕某某只是实施了欲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小 B 当庭陈述较为可信,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前提下,该起构成强奸罪不成立。庭审中,小 B 及法定代理人均称在公安机关第二次询问时,小 B 母亲并未在场,因此,其陈述作为指控犯罪的唯一有罪证据,在无录音录像印证的情况下,该部分证据不应采纳。

他还称,第三起案件中,小 C 在 4 年之后公安机关询问时才被动称被强奸。二人在双方家人参与下达成了分手协议,大量证据证实吕某某与小 C 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系感情纠纷。

其辩护人也以上述理由为其进行辩护,要求对吕某某改判无罪。

随后,该案今年 10 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二审开庭。

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女孩留校负责招生:

自述遭遇多次性侵,并怀孕流产

作证时,受害女孩小 A 透露,吕某某在当校长时,获得其手机号码后经常给其打电话,后来经常在晚上 9 点多熄灯以后打电话,说一些让其跟他好之类的话,其当时就很反感,不愿跟他多说话。吕某某还曾在网上说,让其拍私密部位照片发给他。其第一次遭受性侵,时间是 2017 年寒假,其接到吕某某的电话被骗返校,地点还是在吕某某的教师宿舍里面。

对被性侵害的事情,其一直不敢跟家里和其他人说,害怕丢人,害怕退学了 5000 多元学费退不回来,不给发毕业证,害怕父母担心,也害怕吕某某找其麻烦。

被害人小 C 证明,2013 年下半年实习时,吕某某安排其留校干招生工作,其多次被吕某某强奸。第一次是在暑假开学后的一天,吕某某开车载其去招生,随后吕某某以找个地方吃饭为由去了一家宾馆,并以看东西为由将其骗入房间,随后实施了性侵。而其出于害怕,一直选择隐忍,甚至因此怀孕流产。

济南中院:

两名女孩遭性侵,

依法应对被告人严惩

在辩解中,吕某某认为,其与小 A 平时在网上聊天比较随便,可能有些内容露骨。其自认为与小 A 之间是一种谈情说爱的关系,曾主动要求断绝,但小 A 不愿意。因为他得过脑膜炎,记性不好,所以没有向公安机关供述曾与小 C 以外的女子发生过不正当性关系。

对于小 C,吕某某则辩解,俩人系非正当男女关系,其曾被小 C 母亲扇了两个耳光。处理俩人关系时,他还曾安排自己的女儿和外甥出面,与小 C 家人解决,最后给了小 C 家人两万元。

二审中合议庭认为,该案证据确实、充分,且已经形成完全的证据链条,均证明了吕某某多次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 吕某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特征及构成要件,足以认定吕某某系强奸犯罪。而吕某某曾给予一名被害人财物、进行赔偿的行为,并不能影响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强奸的犯罪行为。

最后,本案案发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害人可能被性侵害的线索,依职权经向二被害人进行询问及有关证人进行调查而破获,二被害人及其家人未及时报案,在司法机关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后,被害人及其他证人如实进行了陈述,故被害人报案的时间早晚并不影响其陈述的客观性、真实性。

因此,公安机关调取二被害人的陈述程序合法,被害人陈述的内容真实,在一审时经举证、质证认证后,上述证据均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

此外,吕某某对小 B 性侵害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予以纠正。

济南中院认为,上诉人吕某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等特殊职责的人员,而多次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侵害妇女二名,作案持续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 25 条之规定,对吕某某的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持续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犯罪情节以及危害后果进行综合判断,吕某某的强奸行为属于情节恶劣,且应予以从重处罚。吕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改判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近日,济南中院判决吕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 ( 为保护个人隐私,受害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