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酒茅台 " 商标申请失败之后,贵州茅台已放弃使用 " 国酒 "。目前,商品包装和经销商店面的 " 国酒茅台 " 正在被 " 贵州茅台 " 所代替。
但贵州茅台仍在 " 惦记 " 着 " 国字头 " 商标,早在 2002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 茅台集团 ")就申请注册了 " 茅台国宴 " 商标(第 3333017 号)。
2016 年,茅台集团将商评委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近 3 年的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茅台集团的起诉。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这份一审判决书。
" 茅台国宴 " 商标未予注册的理由很简单,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
"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判决书显示,针对商评委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茅台集团起诉称:" 茅台 " 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展现在重要的历史舞台上。诉争商标是原告专门针对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存在不良影响。
为此,茅台集团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茅台酒曾作为国宴酒的材料,其中包括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的《国酒茅台史画》中收录的多张茅台酒作为国宴用酒的照片,以及 2013 年 7 月 1 日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播出的《非常记忆亲历国宴》视频,其中提及茅台作为国宴用酒的事件。
但这些并未说服法院,法院同样认为," 茅台国宴 " 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法院认定的理由有两个:
" 国宴 " 含义为国家元首或首脑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茅台集团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知名度,但 " 茅台国宴 " 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
同时,将包含 " 国宴 " 的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并享有专有使用权,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对公共利益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从避免带有品质指示性的含 " 国 " 字商标泛滥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角度,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在中国商标网上,带有 " 国宴 " 的申请注册商标有 108 个,其中相当部分为酒类产品。也不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酒企申请的 " 国宴汾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