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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创新等于闯祸何其多?

2018-08-30 19:31:19 来源: 非洲时报 阅读 (10874次)
    文:章建民
    最近,媒体的两条消息,炸开了锅,这两条消息的发布,与长生疫苗事件同样让世人震惊。一是温州乐清一位20岁女孩被滴滴司机强奸并残忍杀害。二是杭州一货拉拉司机约炮货主,当货主拒绝后,司机多次上门骚扰货主,害怕的货主只能躲藏宾馆20天。
    如此恶性事件,已经不是第一,也不可能是最后一次。创新,本应给我们生活带来更多便利;但有时,竟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人间悲剧。这样的创新就是典型闯祸。
    其实这几年来,中国创新搞成闯祸实在不少。我们应该承认任何事物都是正反两面性,尤其是新生事物更有其像双面性。但让人们应该深思的是这些创新本来自于国外抄袭,而海外严密的预谋和科学的管理,没能让其创新项目负面发展成灾难,到了中国却是正面发展不足,负面发展泛滥成灾,成为闯祸的“典范”。比如电商平台,现在成了假冒伪劣商品代名字。再比如电信诈骗,弄得民众接个电话都心里发慌。
    我一直认为在中国不是缺乏知识,而是缺乏常识,其实人类最可怕不是知识欠缺,而是常识常常被颠覆。一位博士生,乘坐高铁,明明购的是无座票,却占了别人位置,还理直气壮。说博士没有知识,我想肯定不是,读了20来年书了,考了无数场试,再没有知识,恐怕说不过去了,但却却有了知识,没了常识。
    创新也是如此,这些创新的人说起理论套路深不见底,有的还天天当教父,他们的知识积累可谓比海深比天高,然而,这些人却常常总是去颠覆常识,明明人命关天,明明危害人身的安全,他们可以熟视无睹,甚至可以对生命冷漠。回到滴滴出行平台,有人早说过,滴滴平台这样下去今天不出事,明天也会出事,这样平台不出事才怪呢。因为滴滴平台违反一个常识,只要能给滴滴带来利益,任何人都可以从事这个本应该严格审核管理的职业,这等于是把乘客的性命交给了一个罪犯。
    8月24日,20岁的浙江姑娘赵某,搭乘滴滴顺风车时被司机奸杀。此前的6月6日,21岁的空姐李某珠,在郑州通过滴滴平台搭乘顺风车,最终也命丧恶魔司机之手。也就是百日,两条人命啊。
    为什么公众对于滴滴出事如此关注,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或多或少使用过滴滴,这不是一个普通的叫车软件,它已经成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回顾浙江女孩遇害事件。女孩子也不是没有警觉,也向亲友发出了“救命”二字。亲友立刻报警,然后联系滴滴。滴滴客服很客气,却以“保护用户的隐私”为由,拒绝提供车牌号,然后,就是各种踢皮球。
   甚至刚刚警方发布的信息说,警方三次要嫌疑人信息,但两次遭到拒绝。
    就这样,一个小时又一个小时白白过去了,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滴滴能更迅速的应对,如果警方能更快地出动,或许,这位姑娘不至于是最后这样的悲剧。
    媒体报道,同在乐清的林女士事后就说,就在案发前一天下午,她还坐过犯罪嫌疑人的车。上车之后,司机称还要接另外一个人,结果越开越偏僻,询问了好几次司机,他就说快到了、快到了。
    林女士意识到情况不对,让司机马上停车,否则就跳车。这时,司机才被迫停车,并停下来立马熄火要锁门。林女士在他熄火同时,马上打开车门跑了,结果司机马上掉头来追。在林女士表示“再跟着我,我就报警了”。
    司机最后离开。林女士是幸运,她很可能避免成为了悲剧。而当林女士投诉到滴滴平台时,平台说要调查,却没有了下文。林女士说:深深自责中,当时如果不畏缩去报警,这姑娘会不会就没有事了……
    从描述看,就不是一起普通的性骚扰,但滴滴平台却很沉默。极端一点说:这种敷衍,等同于滴滴给了司机第二次行凶的机会,在女孩求助时,又用拖延时间断了她的后路。
确实,杀人也有偶发性。快车、出租也都有杀人事件,黑车害人的可能还更多。但具体到顺风车,滴滴的疏于监管,应该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想成为一名专车司机,需提供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要求无暴力犯罪、吸毒记录,无酒驾、毒驾等前科。
    而顺风车车主的申请条件则确实相对宽松,注册车辆既可在本人名下,也可不在本人名下,只需要有3年以上的驾龄,一台价格6万以上、车龄8年以内的车即可。
    人命就是人命,所以,我们看到,对待疏忽导致人命的,很多国家现在都是天文数字重罚。最新的一个例子,美国圣路易斯城巡回法庭7月12日作出裁决,强生公司被判赔偿 22 名女性近 47 亿美元。这 22 位女性声称使用了强生公司滑石粉产品(包括婴儿爽身粉)后出现了卵巢癌。
    假疫苗事件后,民众恐慌,中央震怒,很欣喜地看到这样一个决定:要提高违法成本,对那些利欲熏心、无视规则的不法企业,对那些敢于挑战道德和良知底线的人,要严厉打击,从严重判,决不姑息。具体到长春长生,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并处最高罚款。
    创新变成闯祸的关键是中国的立法迟后,违法成本太低。不重罚无以明确责任,不重罚无以立下规矩,不重罚更无以警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