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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二审透露什么信号

2018-08-28 00:00:00 来源: 海外网 阅读 (7179次)

个税大改 渐行渐近17.png

资料图:北京市东城区联合办税服务大厅。(图源:中新网)

8月27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按照草案提出的“本修正案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时间表,个税修法的法定程序正在积极推进,意味着中国个人所得税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变革已为期不远。

此次提交的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在综合了各方意见后,与一审稿相比,目前看主要有两项变化和一项不变。

变化之一是,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由此前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四项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这四项增至五项,即增加了赡养老人的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的规定。变化之二是,为了补偿稿酬所得上的长期智力投入,也为了体现按照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二审稿的这两项变化,反映了个税改革正迈出实质性步伐。从我国个税修法的历程来看,以前修法都是在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框架下进行,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每月费用扣除标准往往是修法的焦点所在。费用扣除标准从最初的800元/月逐步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月,这虽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各界对个税改革的期待,但实质上并未跳出个税分类课征的基本范畴。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而满足这种需要,对个人而言首先是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尤其是可支配收入的逐步提高。二审稿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一方面有助于减轻纳税人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等方面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就相应增加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收入是消费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也有助于扩大消费、推动消费升级,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二审稿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减按征收,这是在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的大框架下,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进行区别对待,实际上是对这3项收入实行了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无疑是对有多种收入来源的纳税人是一项利好举措,有望消除一审稿中因扣除相对减少而可能造成有多种收入来源的纳税人税负上升问题。同时,也鼓励了纳税人通过智力投入、勤奋劳动等增加收入、迈向富裕,激发纳税人依靠个人能力进行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将起征点定为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的规定,在二审稿中仍维持不变。

二审稿维持了每月5000元的起征点,这对于像是北上广深这类超一线城市的纳税人而言,似乎“不过瘾”。然而,如果从全国范围看,2017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037元/月,按平均1名就业者负担1.9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约为3870元/月。起征点定为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可以充分覆盖当前的居民基本消费支出,符合我国居民总体收入现状。此外,二审稿增加的两项变化,都起到了降低纳税人税负的作用,这对于起征点保持不变会产生一定的补偿作用。当然,鉴于个税起征点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最好是根据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物价水平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以有利于符合实际情况、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等。

总之,这次个税改革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是我国个税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尽管当前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还在人大审议中,但个税改革的大方向已定,其筹集税收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有望进一步加强。

(张德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海外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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