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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和时间表发布 六大举措未来几个月内落实

2018-04-12 15:35:34 来源: 人民日报 阅读 (7339次)

4月11日,在博鳌亚洲论坛上,中国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下一步,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将遵循以下三条原则:一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二是金融业对外开放将与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进程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三是在开放的同时,要重视防范金融风险,使金融监管能力与开放程度相匹配。

放宽外资准入和业务范围,争取年内开通“沪伦通”

易纲表示,金融领域的开放措施包括六方面,将在未来几个月内落实:一是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二是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三是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四是为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从5月1日起把互联互通每日额度扩大4倍,即沪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额度从130亿元调整为52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从105亿元调整为420亿元人民币;五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六是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

今年底前将推出以下措施: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不再对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单独设限,内外资一致;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两年代表处要求。

此外,经中英共同努力,目前沪伦通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将争取于2018年年内开通“沪伦通”。

易纲说,此前宣布的各项开放措施均在顺利推进,包括放开银行卡清算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服务公司开展信用评级服务的限制,对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实行国民待遇。

目前,各部门正在抓紧修改法律法规相关程序,将在上述时间节点前落地实施。为促进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顺利实施,还将做好配套措施,在扩大金融业开放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在放宽外资准入和业务范围的时候,依然要按照相关法规对各类所有制企业进行一视同仁的审慎监管。

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监管基本框架仍为分业监管

在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易纲表示,一直在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与过去相比,不管是外商直接投资(FDI)、对外直接投资(ODI),还是在金融市场方面,如何让外资进入股市及债市,如何将中国股指纳入全世界主要指数,这些工作一直都在做。

金融业进一步开放后,监管模式会走向“混业监管”吗?

“目前我们的方向是一定要加强监管,但基本框架还是分业监管,各监管机构职责是清晰的。”易纲说,从过去这些年的经验来看,要特别关注跨市场、跨产品、跨机构的风险传染。

有人担忧,在进一步推动金融业开放过程中,中国可能会出现跨境资本流动波动,对此,易纲表示,目前跨境资本流动平稳。从外国投资者角度看,随着中国股票和债券纳入MSCI和彭博指数,外国机构投资者需要配置此类资产,因而需要投资中国股市、债市。同时,中国投资者也需要在全球配置资产。随着中国开放度进一步扩大,中国百姓和机构可以更大程度地在全球配置资产。鉴于国内和国外投资者都有需求,跨境资本流动可以平稳高效。

《 人民日报 》( 2018年04月12日   0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