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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奋斗新时代)

2018-03-14 13:42:35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阅读 (7496次)

 3月10日,北京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会议结束后代表们仍意犹未尽继续就监察法的重要性和历史意义进行热烈讨论交流。本报记者 贺 勇摄


广西代表团的代表们在审议监察法草案,图为李杰云代表发言。本报记者 陈 斌摄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3月13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针对监察法草案的相关内容,代表委员在审议讨论时纷纷表示认为,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意义重大;未来应当修订配套的法律及规章制度,确保监察法的落实及各级监察机关工作的有序开展。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李建国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制定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从而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袁家军指出,监察法草案通篇贯穿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充分授权与自我约束、改革试点与顶层设计的有机统一。“制定监察法,是新时代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是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权、依法治吏的重大制度供给,具有划时代意义。监察法草案铸就了全面从严治党新利器,形成了党领导下合力推进反腐败工作新优势。”

“监察体制改革,有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表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有助于将各种反腐力量高效地整合在一起,形成合力,增强反腐的威慑机制和高压态势,这也体现了中共中央反腐的坚定决心。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陈雍对本报记者表示,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对监察委开展好工作意义重大。“制定监察法旗帜鲜明宣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同时也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

“将加强党的领导写入监察法,体现了党的领导的根本性、全面性、时代性,体现了执政权力和执政责任的高度统一,最终将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实现党的自我修复、冲破历史周期率的权力监督之路。”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施克辉这样说道。

全国人大代表、西藏自治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王拥军认为,监察法草案旗帜鲜明地宣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国家监察工作的根本政治方向,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和灵魂,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

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阜新市副市长陶桂芳说,制定监察法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信心和决心,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保障立法,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为开展监察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为监察委员会充分发挥职能提供了法治保障,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汤维建告诉记者,制定监察法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通过国家立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措施,将行政监察法已有规定和实践中正在使用、行之有效的措施确定下来,对完善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陈雍认为,监察法草案将党中央关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使监察机关履职尽责于法有据,确保监察委合法性和权威性。同时,监察法的制定有利于依法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另外,这有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比如,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尤其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将进一步推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在这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有关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内容列入其中。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江苏省委副主委、南通大学校长施卫东说,宪法修正案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监察法立法工作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监察法草案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本次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相统一。”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方林村党总支书记方中华提到,监察法草案突出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将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确定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比如说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一些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会计不是党员干部,但是参与集体事务的管理。在过去,这些人违纪、侵吞集体资产,原有的制度难以对他们形成约束。但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对象,覆盖所有公职人员,这让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工作也可以受到更有效的监督,把权力晒在阳光下。”

完善配套举措助力监察体制运行

在关注监察法草案的意义之余,许多代表委员也很关心监察法如何更行之有效地运行,为监察体制的运作保驾护航。

全国人大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书记、区监察委主任许传智在发言时说,未来监察法审议通过后,我们下一步应该尽快制定完善监察体制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建立制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法,对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工作性质、职能职权、机构设置、人员构成、人事任免等作出详细规定。同时,他建议修订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任职条件、职责、义务和权利、任免、回避等内容进行规定。“此外,未来刑事诉讼法也应修订,使它符合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与监察法相一致,实现监察工作与司法工作有机地衔接,让移送起诉的案件符合法律标准和程序。”

对于如何实现对监察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问题,王拥军表示,监察法草案始终把党委监督作为第一位的监督,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监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举措,以法律形式把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的实践创新成果固定下来,把审查调查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有效回应了各方面的关切。“西藏始终把纪检监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重要问题线索、重大案件查办一律向中央纪委和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健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作用,以零容忍态度清理门户,严防‘灯下黑’。”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马一德表示,监察法立法、组建国家监察委,有效地将各种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完成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的一步。但要形成工作合力,还需要进一步实现党内监督体系与国家监察体系运行的有机融合,将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这是监察法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完成的重要任务。

“合署办公并不仅仅是简单的一身二用,实现‘1+1=2’,而是要做制度的乘法,实现倍数效应。”马一德认为,在国家监察制度改革过程中,要进一步重视协调、理顺二者关系。一方面,在反腐败斗争中,对国家监察范围的内容,应当注重在党的领导下发挥监察委职能,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遵守法定程序推进,注重通过国家监察制度与司法监督制度有效衔接。另一方面,党的纪律、政治规矩要严于国家法律要求,必须通过党的纪检机构严格章法,才能历练党性、防微杜渐;同时,要注重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在各方面的互补性,才能有效发挥纪法“双剑合璧”的战斗力。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建议,草案通过后,应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宣传,展示党和国家反腐决心,在全社会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共识;国家相关部门应对监察法中尚未明确的地方作出规定和指引;同时要及时检查监察法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对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地方及时作出解释和修改完善。

(本报记者 柴逸扉 彭训文 叶晓楠 卢泽华)

《人民日报海外版》(2018年03月14日 第 05 版)